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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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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对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或者选择其他管理团队的情况,如果他们决定建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参考本规则的第五章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第六十二条指出,具体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如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遵循本规则的指引,但实际操作中的细化指导可能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规定进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事处、乡镇在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其职责分工将按照各自地区的规定执行,这确保了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第六十四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本规则开始实施,原有的《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所有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都将依据本新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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