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不合规是否构成新三板企业转板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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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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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1:39
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必须连续报出其做市证券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新三板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也就是说,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买卖双方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新三板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
扩展资料:
无论对于做市转让还是协议转让,投资新三板都可能为投资者带来巨大财富,但也可能让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这也是新三板市场设置较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重要原因。
目前,新三板市场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挂牌企业运营风险、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风险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转让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1:40
您好,有以下*规定: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每批解除转让*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1:40
自认为在营销策划与运营方面做的还是非常不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1:41
之前朋友给推荐过一家叫法财达的法律咨询公司,处理这方面问题挺专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6 11:42
之前朋友给推荐过一家叫法财达的法律咨询公司[,处理这方面问题挺专业的,具体你可以自己咨询下,看是否适合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