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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doc

2020-09-07 来源:年旅网


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

度1

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运输公司各类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1、运输公司使用的标识标志主要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悬挂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载部分(罐体、栏板)标识标志,内容主要包括底色、色带、警告语、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等。

2、各类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经理负责,包括安全标志的统计,标识位置,标记的更新维护等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的悬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 CB13392-92)执行,三角形顶灯放于驾驶室顶部表面前端中间位置,标志牌固定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丰辆号牌相对应,不得随意悬挂或放置在驾驶室内。

4、罐车辆罐休外表底色应统一喷涂银灰色按(GB-3181《漆膜颇色标准样本》规定),低温型罐车堆体外表面为铝自色;不锈钢质和铝质罐可使用金属原色。

5、公司车辆罐体粘贴色带要求:

(1)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或粘贴一道表示介质种类的环型色带(反光),颜色根据载运的物质予以区别(载运易燃介质涂

红色、腐蚀介质涂黑色、毒性介质涂黄色)。

(2)色带宽度按照车辆载质量分为三种,详见附件1。 (3)企业标志应设置在罐休前部色带的上方位置,尺寸不大于600mm×600mm。

6、槽罐车辆在车辆罐体两侧色带上部中央位置喷涂“危险品”(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Omm 规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在罐体两侧色带上方中央位置喷涂“严禁烟火”(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0mm 规格。

7、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应分别安装在车辆承载部分两侧前部和尾部中央位置。标牌尺寸根据车辆载质量分为两种(详见附件1 )。标牌内容包括:(1)标牌右面按照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标明标志图形。

(2)标牌左面依照《危险货物安全标签》标明物质名称、编号、警示词、危险性概述等。

(3)标牌下方主要表明灭火方法、安全措施、应急咨询电话等内容。

8、停车场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安全经理根据现场安全需要而

定制相应的标识。

9、装卸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预防触电,预防高空坠物,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车辆限速标志

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各驾驶员、押运员严格遵守各装卸场所的标识规定

10、车辆停运检修或公路紧急检修,车辆应悬挂“检修标识”和牌,打开车辆警示灯,维修区域设明显的安全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并根据检修性质悬挂相应的安全标识。

11、现场固定安全标识应随时保持完好,醒目,由公司负责更新,现场临时用安全标识,如检修标识等,一旦车辆检修结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应及时撤换相应的安全标识。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文件编号:YJYH—AQ—2018—034 文件类型:受控文件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防止由于擅自动火作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生产现场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及编写依据 2.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规定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2.2 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批准。

3.2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批准,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动火作业签批、风险辨识及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各部门/分厂以及作业负责人负责三级动火作业的签批和监管。

3.4 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4.1.1 一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公司柴油罐区及运行中的输油设备,运行中的煤磨及煤粉输送和储存设备,运行中的总降变电站及高压配电室,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氨水罐区等。

4.1.2 二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在非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包括检修状态下的煤磨及煤粉输送管道和煤粉仓;停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氨水罐区、稀油站;检

修状态下的总降变电站及配电室;原煤堆场;仓库(纸袋库、油品库);

4.1.3 三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非防火重点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的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4.2.1 在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分厂应根据动火等级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并做好风险辨识、落实防范措施,经相关人员确认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4.2.2 办理动火作业的部门/分厂根据动火区域具体情况,一级风险等级的动火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经审批、确认后方可作业。

4.2.3 外协承包商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

项目的关联部门/分厂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联系安全环保处,共同办理《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部门/分厂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共同到现场落实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完成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2.4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白色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便于现场检查监督;第二联红色由安全环保处保存,保存周期至少一年;第三联黄色由中控室保存。

4.2.5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危险作业申请单上签字。

4.2.6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不准转让或随意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2.7 动火作业的《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有效期为8小时,同一作业区域或同一项作业可延长至12小时,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

4.2.8如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须电话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主要负责人进行授权,在做好全面风险辨识、防范措施确认或安全技术交底后,经授权的现场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4.3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3.1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进入设备内、高处作业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4.3.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3.4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5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6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气瓶需采取防倾倒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3.7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8 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应急控制,避免事故发生。

5 相关记录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

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会信息化1

铁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财会信息化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会信息化对财务工作的作用,保障实现财会信息化单位的会计数据及相关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根据《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管理若干规定》的整体要求及财政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现财会信息化的单位。 财会信息化的组织控制

第三条各单位应建立财会信息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做到岗位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对不相容业务岗位相应分离,对不同的软件进行职能分工。

第四条财会信息化工作岗位一般应按信息化工作主管、系统维护员、操作员和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设立。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主管。全面负责财会信息化工作。根据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财会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负责与企业信息化

系统中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督检查各信息化工作岗位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保障财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信息化工作主管一般由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担任。

第六条系统维护员。负责保证计算机硬、软件正常运行,向企业信息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提供数据,收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向上一级系统维护员汇报软、硬件运行状态,保障本单位财务系统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不同软件的职能进行授权,对信息化岗位进行授权,对各岗位的操作密码进行设置并书面密封存档,保管与系统安全性相关的系统文档及相关硬件资料。不得进行直接与单位经济业务密切相关的会计处理操作。系统维护员必须具备一定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知识,即达到铁道部财务司规定的会计电算化中级以上水平,同时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操作员。负责利用软件对单位内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核算,并就核算结果生成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操作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水平,即达到铁道部财务

司规定的会计电算化初级以上水平。

第八条信息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会计数据的电子数据文档,制定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相关规定并存档;负责保存与信息化相关的程序的电子文档及资料。

财会信息化的操作控制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信息化操作管理制度,制定上机守则与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上机人员对软件的操作内容及权

限。

第十条建立操作日志制度,并定期对操作日志进行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不能擅自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资料和数据,不得利用任何工具对使用的软件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对于已记帐和已结帐的业务,必须通过编制记帐凭帐进行更正,不可直接进行数据库的操作。

第十三条开机后,操作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工作现场。 第十四条制定数据备份及恢复制度,并严格遵守做好数据的备份、保存工作。

财会信息化的安全控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限定各软件操作员具体工作范围,要根据系统提供的功能严格限制操作范围。出纳人员仅可对帐务系统中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查询及系统中的纯浏览功能进行操作。会计凭证的制证人员负责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计算机制作会计凭证,并对其编制的会计凭证负责。审核人员负责对他人处理的计算机自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的记帐凭证才可登记入帐。与企业信息化系统中其他子系统及与外部系统的数据传递功能必须指定专人操作完成。

第十六条为操作人员制定相互独立的密码、身份确认策略。 第十七条备份留存档案的数据应与正在操作的数据从物理

存贮介质及存放位置上相隔离。

第十八条充分了解系统自身提供的网络及系统软件的安全性能,在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利用和使用好这些安全性能,并维护好系统的安全体系机制。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做好环境保护、安全控制,尽量减少外界因素所致的计算机故障,保障硬件的正常运行。

财会信息化的数据输出控制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信息化系统中输出的数据的管

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明确财会信息化系统中各类数据的输出职责,不得随意将会计数据输出,输出对象包括各类磁介质、其他计算机系统及纸介质。

第二十二条输出的会计数据形成会计档案后,必须交由专人负责保管于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财会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保管办法及保管期限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做好财会信息化会计档案的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备份双方,并置于不同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采用磁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财会信息化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要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检查财会信息化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遵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证附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二十七条要定期检查机内数据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监督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合法性,不能非法修改历史数据。

第二十九条对系统的其他环节进行审查、监督。 硬件与软件系统的开发与维护控制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制度,规范计算机的运行环境、机器使用、保养和维修工作,切实做好相关软件及其输出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系统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除规定的人员使用外,其他部门人员一般不得使用。会计数据的共享必须符合财会信息系统的要求,必须遵守总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任何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软件,对于各单位使用的未经授权的、盗版的各类软件,并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总部财务部仅对由其提供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财会信息系统必须是总部统一开发的软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总部推广使用的财会信息系统中开发新的功能、

升级或更新已有软件要按照总部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进行,不得擅自进行。

第三十五条财会信息系统的网络(内网和外网)必须按照公司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建设,不能自行其事。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措施。公司统一的财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统一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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