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老鹰山路政执法大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路政执法形象,根据《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内务执法风纪与日常行为、军事训练与应急处置、值班执勤备勤、学习与纪律等方面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队的准军事化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要求,管训结合、知行合一,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准军事化管理,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不断培养过硬作风,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 执法人员职责
第一节 路政外勤职责
第五条 贯彻执行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对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做好对相关单位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依法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依法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在许可项目审批前的查勘、定位和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所辖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及时提出维护、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路政内勤职责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路政档案由路政内勤人员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票据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负责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审查。
第十七条 在工作例会上,对路政相关工作进行汇报、分析、总结。
第十八条 负责做好值班期间信息反馈、协调等工作,确保发生紧急情况后及时出警。
第十九条 负责搞好公示事项的实施,接受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来信来访及举报的登记、解答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所辖路段公路路产、违章建筑、附属设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路政案件的结案,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上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文件的收发、登记、呈批、传阅、归档和印鉴的保管、使用。
第三节路政中队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队长在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实施路政管理工作,带领路政员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中队路政员进行业务学习,在工作会上汇报、分析、总结中队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完成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第四节路政副大队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大队长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大队长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条 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参与大队各项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路政大队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主持路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大队长办公会议,安排本辖区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
高速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路政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科学管理,负责拟定路政管理工作制度、汇报路政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坚持增收节支,管理好路政巡查车辆和路政装备。
第三十八条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严格执法,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执法风纪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
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原则上使用普通话,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使用方言或其他语种;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四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七)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规上路执法,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未持执法资格证执法,将执法资格证用于非公务活动;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执法标准,乱罚款、乱收费,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饮酒后上岗执法和工作时间内饮酒; (五)参与、从事与职权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扣留物品; (八)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九)其他有损路政队伍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路政员相互关系
第四十三条 路政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四条 干部、职工依行政职务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
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领导是直接领导;
第四十五条 领导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领导,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领导。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四十六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领导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领导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领导报告。
第四十七条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领导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节 大(中)队相互关系
第四十八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大(中)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大(中)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四十九条 大(中)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大(中)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大(中)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大(中)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大(中)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领导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 节
第五十条 路政员必须有礼节,体现路政员的文明素养,促进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一条 路政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领导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同志。
路政员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
当回答“是”。
路政执法人员在特殊时段和场合应当注意以下礼节。 (一)参加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执法服装列队的路政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路政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二)遇见上级领导时,着执法服装的路政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三)路政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地区或部门的路政人员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四)路政人员在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五)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到来时,第一位见到领导或者
上级的路政人员应当发出口令“起立”、“敬礼”、“礼毕”,其他人员按照口令统一动作。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听到领导口述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在领导或者上级示意后,自行恢复到原工作或学习状态。
(六)组织集体活动,当上级领导检查指导时,由现场职务最高的组织者发出“立正”口令,并向领导敬礼和报告。
第六章 路政员着装
第五十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法和工作时应当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要求着制式服装,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按照规定佩戴统一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执法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
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大队领导统一规定;因天气变化每日着装由中队长确定。
(四)非执行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执法服装进入酒店、娱乐场所。
(五)着制服在室外应当戴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并保持水平;路政员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六)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领导临时规定;
(七)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八)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
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九)路政员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行政人员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路政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不得留长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佩戴首饰。
(三)路政员不得文身。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举 止
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 路政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五十五条 路政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五十六条 路政员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五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查纠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指挥车辆的手势要明确、规范。接待联系公务的人员及来
访群众时应当主动起身相迎,事毕后应当起身相送;
(二)外出徒步巡查时严禁背手、插手、拉手、搭肩、挽背、揽腰,不得边走边吃食物、打电话、看书报、抽香烟。外出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玩手机、打哈欠、伸懒腰等不文明或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反感过激行为的举止;
(四)禁止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做不必要的手势动作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举止,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五十八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路政员的仪表和风貌,是
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中队每周、大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五十九条 大队应当建立执纪问责纠察队,在大队及工作场所组织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路政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六十条 路政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大队行政内勤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
第二节 大队一日生活
第六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大队人员立即起床(队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大(中)队队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六十二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大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队领导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队集合场,向队值班员报告。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队领导报告,由队领导或者队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大队每季组织1次会操。 第六十三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队值班员检查大
队的内务卫生。
队领导每周组织1次大队内务卫生检查。 第六十四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六十五条 巡查 第六十六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值班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队值班员检查大队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十七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大队安排。
第六十八条 点名
大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队领导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大队领导应当商定内容;由队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大队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队领导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中队为单位点名,队领导和队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十九条 就寝
队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
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七十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七十一条 大队的行政会议
(一)中队每周召开1次,由中队长主持,交班前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队领导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大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三)队路政员例会,每周召开1次,由队领导主持,全体路政员参加,主要是队领导或者支部委员会向路政员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路政员对大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七十二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十三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个人向中队、中队向大队,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内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对路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集中住宿、统一内务标准、统一作息时间、统一值班值勤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日常内务应当规范、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办公室及其有关区域保持清洁,视觉识别基础要素符合省高管局制定的规范要求;
(二)办公设施、用具和文件资料摆放整齐,秘密载体、执法文书、财务票据等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应当公开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事项等信息应采用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宿舍应当保持卫生、整洁,内务整齐划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床面干净平整,被褥叠放整齐,有棱有角,放置位置和方向一致。床上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床下鞋子摆放整齐,鞋尖朝外;
(三)水杯、牙缸、皂盒、毛巾、暖瓶、水盆等物品统一放于适当位置并排放整齐;
(四)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大队规定的图、文、像、表。
(五)室内衣物不得随意挂放;
(六)衣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做到整洁、有序。钥匙不得挂在衣柜门上;
(七)阳台、窗台保持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紧急信息的接收、记录、处理、报送、跟踪、存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七十八条 紧急报送内容
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及由此导致的高速公路封闭和解除封闭情况。
交通事故、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堵车、压车、处置分流等情况及绕行线路。
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秩序及相关措施。
服务区停车加油情况。 收费站口通行秩序的管控情况。 与其他省、市友邻路段的通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报送方式
紧急信息的报送采取电话与QQ信息报送的方式相结合。 第八十条 报送标准
快速反应,严格执行紧急信息即时报送要求。
实事求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审核环节。紧急信息要交代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经过、后果、处置措施、当前情况等,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简明扼要,克服避实就虚、夸大其词、言过其实、遮遮掩掩。
跟踪反馈,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紧急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措施后,还要滚动报送事态发展的态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制
有专人负责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及时,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报,造成工作被动,扩大事态和损失的,将按照“链条式”目标责任追究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构建平安高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紧急信息
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参与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八十二条 路政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路政员在执勤和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八十三条 请假1日以内的,路政员由队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
路政员请假外出时,由队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队值班员销假,队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队领导。
因特殊事由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八十四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八十五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八十六条 大队紧急任务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 交 接
第八十七条 中队在每周休班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资料,配备的器材、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八十八条 路政员因公外出、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票据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八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八十九条 路政员交通行政执法证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九十条 遗失路政员交通行政执法证,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经批准后补发。
第九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九十二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值 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九十三条 队值班员
队值班员由路政员轮流担任,受队领导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大队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维护大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三);按照队领导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四)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五)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六)负责大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七)领导队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八)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十四条 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第九十五条 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实行队、站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路政执法大队带班值班领导应当掌握管辖路段或站场基本情况,了解值班路政执法人员工作现状,督促检查路政装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组织指挥监督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落实上级指示和妥善处理下级的请示、报告。
第九十六条 高速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建立值班执勤制度。
值班执勤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做好值班执勤记录,值班执勤记录应当按有关规定存档并妥善管理。
第九十七条 值班执勤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处置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重要事件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的情况和办理时间等;
(三)来访群众反映、咨询的问题,处理的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四)其他有关重要事件、来电来访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带班值班领导和值班执勤路政执法人员对无权决定或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适当形式向上级报告或请示。
发生重特大事故、案件和遇到紧急情况时,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立即报告,规范处置。
第九十八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当加强执法车辆和其他执法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执法车辆和其他执法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当明确可以驾驶和保管执法车辆的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装备齐全、功能完好;
(二)驾驶执法车辆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按规定使用示警灯、警报器、车载监控设备和可变信息情报板;
(三)严禁私用执法车辆,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风景区、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
(四)设置执法车辆停放车库(停放区域)和其他执法装备存放保管室(库),妥善保管执法车辆和其他执法装备,做好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
(五)执法车辆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交接、维修、停用、报废等,应当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军事训练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九十九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当制定并落实军事与应急处置训练计划,定期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规
范化、常态化的体能、队列动作、各类应急现场处置等训练活动,强健路政执法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升路政执法人员的快速反应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和处置效率。
第一百条 军事训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正、稍息,蹲下、起立,看齐;
(二)整理着装,报数,脱帽、戴帽,敬礼,跨步、齐步、正步、跑步、踏步,停止间转法,立定、步法转换;
(三)个人队列动作组合,军体拳;
(四)直行信号、变道信号、右转弯信号、左转弯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减速慢行信号、停车信号、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等交通指挥手势。
第一百〇一条 应急处置训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流程和规范要求; (二)高速公路自然灾害现场的处置流程和规范要求;
(三)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或事故现场的处置流程及规范要求;
(四)事故现场基本救护技能;
(五)开展高速公路执法监督检查、各类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中路政执法人员自身人身安全防范、意外伤害预防的基本技能和要求。
第六章 学习与纪律管理
第一百〇二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等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组织业务技能考试考核,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增强路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能力。
第一百〇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
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一百〇四条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应当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单位纪律作风建设。
值班执勤期间,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带班值班领导离开本队、站执法区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领导请假报告;路政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带班值班领导请假;未经带班值班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遇到重大节假日、恶劣天气、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高速公路保畅时,路政执法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〇五条 各级应当指导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国家和军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发生车辆交通事故。
第一百〇六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强行超车; (六)严禁私自出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一百〇七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
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单程超过300公里的,必须经军级单位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四)严禁擅自派遣军用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挪用军用车辆及其号牌、运用凭证。 第一百〇八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乘载人员;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指定车长; (五)航天员、飞行员、高技术专家等人员集体乘车,条件允
许时应当分车乘坐;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一百〇九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严禁擅自改道行驶; (二)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队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
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挡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
(九)5台以上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车时,应当指定带车干部和安全员;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限速行驶;
(十二)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路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一十条 各级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人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灾事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应当加强营区火灾防范和新建营区、新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查,健全消防组织,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和疏散标志,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允许在出租的房地产内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与控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明火必须避开易燃物体和林区、草场等场所;
(二)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取火;
(三)严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时机和场所;
(五)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 (六)在仓库、礼堂(剧院)、燃气站、加油站、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油罐、配(变)电站(室)等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挥中心、通信枢纽、档案馆(室)、保密室、资料室、坑道、机场、码头等重要场所,限定吸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八)定期检修维护电源线路、避雷设施和用电设备,防止
用电线路老化和设备年久失修;
(九)严禁乱拉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应当选择避风位置,做到人离火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礼堂、剧院等重要防火场所组织集体活动,或者借给地方举办活动,必须在所有出口指定专人执勤,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定消防预案,明确消防应急分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严格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执行安全用电规定,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用电设备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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