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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2020-10-27 来源:年旅网


武大发字〔2016〕16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 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部门: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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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 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Science》《Nature》 《Cell》 SNC 奖励条件 第一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完成单位20%,其它10% 一区 SCI 二区 一区 其他 TOP 非TOP 第一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奖励额度 (万元) 50 25 2 1 0.8 2 1 SSCI 第一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2

奖励类别 A&HCI 奖励条件 第一完成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 第一完成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 奖励额度 (万元) 1 2 1 1 0.5 1/次 0.2/次 0.1/次 0.02/次 人文社科 中文期刊 国内一流期刊 《新华文摘》论文转载 第一完成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第一完成单位 论文转载 第一完成单位 热点论文 ESI 高水平论文 高被引论文 其他 第一完成单位 其他 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重大成果奖励

第七条 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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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奖励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特等奖 省部级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奖 (科学技术) 省部级(教育部除外)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人文社会科学) “五个一”工程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额度 (万元) 100 100 60 35 50 35 15 4 20 10 7 3 8 4 1 20 中国出版政府奖 10 (图书奖)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九条

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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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获得国际权威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奖励2-5万元。

第十二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获得艺术创作类、建筑设计类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奖励3-5万元。

第四章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社会服务成果奖,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如下:在发达国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1万元/件予以奖励;在国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第一主持单位为武汉大学的行业标准制定,奖励标准如下:制定国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制定国家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制定国内行业标准并颁布执行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咨询报告类奖励标准如下:党和国家领导人予以重要批示、被中央或国务院采纳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奖励5万元;被有关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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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用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省委省政府、各部委主办的要报、决策参考等,新华社及中央级报刊内参采用的咨询建议,每篇奖励0.5万元。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各项奖励时需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一次。

第十九条 奖金标准视情况予以奖励的项目,学校将主要根据相关学科学术委员会讨论意见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学校对拟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授予该奖励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直接用于个人或团队奖励。其中,对实行年薪制学者的奖励,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力支付,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个人所在学院或系(独立科研机构除外)根据学校财力进行配套奖励,配套经费用于人员奖励不得超过40%,其余作为单位事业发展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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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施。《武汉大学高水平成果奖励办法》(武大字[2011]13号)、《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要发展指标专项奖励办法(试行)》(武大字[2011]16号)与《武汉大学关于院级财力分配的补充规定》(武大字[2007]31号)中有关科研配套经费的规定废止。《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武大发字[2014]8号)同时废止。2016年以后的成果,按照本办法执行,2015年的成果,如因出版和发布原因,尚未兑奖,仍然按《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武大发字[2014]8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9月5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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