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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2022-05-24 来源:年旅网
一、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在作业结束后,组织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验收,决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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