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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老城区控制管理办法

2020-09-07 来源:年旅网


宁海县老城区控制管理办法 宁政发〔 2004 〕6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老城区改造的顺利实施,根据《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宁海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规划范围。 第三条 老城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停止办理拆改建、扩建及补办等审批手续,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收购计划,按计划进行收购。未列入收购计划但愿意被提前收购的,企业可提出

申请,由县政府提前收购。 第四条 老城区成片改造地块内除符合城市规划的公益项目外,一律停止审批。被鉴定为

危房又不能进行局部加固的,由县政府提前收购。

第五条 调整完善地块内的经营性用地按《宁海县经营性用地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调整完善地块内的住宅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拆改建:

(一)户内人均建筑面积少于22平方米,且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住宅,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拆改建,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二)被鉴定为危房又不能进行局部加固的,在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允

许拆改建。

第七条 调整完善地块内的住宅在进行拆改建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按沥水规定建造的住宅,在拆改建时按沥水规定留足端距,二层及二层以下的为0.21米,每升一层增加0.2米。

(二)住宅层高结合周边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底层不得高于3.2米,二层不得高于3.1米。三层不得高于3米。

(三)在符合采光要求下,并结合周边实际情况,允许设置高度在2.2米以下的架空层。 (四)住宅二层及二层以上部分允许采取退进方式解决采光间距问题,但每层退进不得超过

3米。

(五)住宅进深不得大于11米,宽度小于4米的公共道路两侧住宅不准增设门或外开的窗,

不准占用道路设置踏步。

(六)增设露天楼梯或露天楼梯改建成室内楼梯时,总深度不得大于10米。 (七)住宅天井内禁止搭建平台,改建后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2

米。

(八)化粪池不得占用道路,雨水、生活污水应按雨污分流的要求接入地下管道。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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